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、合伙人韩青代理的余某、罗某、肖某、李某、Y公司、W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列为2012年度全国八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,并排在八大案例之首,同时被列为2013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典型案例。
余某、罗某、肖某、李某原系S公司员工,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S公司在品牌区、南美区、亚太区的客户资料、2010年的销售量以及S公司产品的成本价、警戒价和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,并负有保密义务。
2011年初余某与他人成立Y公司,生产与S公司同类产品,并成立W公司以及境外公司,销售Y公司的产品。四人利用在S公司掌握的经营信息为Y公司和W公司制定了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、欧洲价格体系,并以低于S公司的价格向原属于S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。据审计,Y公司和W公司共向原S公司的11个客户销售了与S公司同型号产品金额共计7659235.72美元,给S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.03元。
最终,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余某、罗某、肖某、李某、Y公司、W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,判处Y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;判处W公司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;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;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;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
该案件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,人民币法院判处的罚金创商业秘密犯罪罚金数额之最。这也是广东省法院系统试行知识产权审判“三合一”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成功范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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